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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6·1”餐饮店爆炸报告丨问责市场监管副局长等,建议对相关单位处理---

局中局 2024-04-15

长沙邹兰餐饮店“6·1”一般

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湖南省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3 年 9 月

2022 年 6 月 1 日 6 时 3 分许,长沙县星沙街道东三路幸福里星沙邹兰餐饮店内丙烷气体泄漏引发爆燃,造成 1 人死亡、13人受伤(其中 5 人重伤、8 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 791.26 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时任省委书记张庆伟、省长毛伟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提出明确要求。时任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李殿勋,省委常委、长沙市委书记吴桂英,副省长李建中、王一鸥率住房城乡建设、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副政委王伟率工作组赴长沙指导事故处置和善后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省消防救援总队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参加的省政府事故调查组。同时,调查组邀请省纪委监委指导长沙市纪委监委成立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同步开展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调阅资料、人员询问、专家论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长沙县星沙邹兰餐饮店(以下简称“刘长和粉店” ,事故发生单位)。位于长沙县星沙街道幸福里二期一区 107 栋 106号店铺,面积约 63 ㎡,为刘长和品牌粉店(湖南湘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加盟店,经营者舒丹,2022 年 1 月取得营业执照,2022 年 2 月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资质,2022 年 2 月 15 日开张营业。粉店共有从业人员 6 名,其中股东 2 名,分别是舒丹(占股51%,总负责)、邹云兰(占股 49%,主要负责收银),聘用 4名员工,粉店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2.长沙中帆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帆公司,刘长和粉店丙烷供应商)。成立于 2014 年 2 月,位于长沙市望城区乌山镇双丰村新建组(系丙烷充装站所在地),7 名股东,法定代表人周丹占股 35%,负责公司管理和运营,其他 6 名股东不参与管理经营。中帆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换证取得营业执照,2019 年 1月换证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资质,有效期至 2023 年 2 月 8 日,2020年 4 月 20 日换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3年 4 月 19 日)。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资质。

3.湖南湘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点公司,刘长和粉店品牌加盟总店)。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黎托街道,2022 年 1月换证取得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杨素芳,实际控制人赵长林,共有加盟店 72 家(含涉事刘长和粉店),直营店 2 家。2021 年12 月,舒丹与湘点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湘点公司为刘长和粉店提供经营管理、操作流程、物品采购、设备使用等方面的理论指导和技术培训,服务期为 5 年,培训费 2.98 万元,品牌商标使用费为每个月 600 元。该公司推荐其加盟店使用丙烷作为燃气。

4.长沙华勇青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勇青公司” ,为中帆公司瓶装丙烷提供储存仓库)。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街道捞刀河村,法定代表人童展芳,2020 年 11 月换证取得营业执照,2020 年 10 月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为丙烷、乙炔等。

5.长沙中望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望公司” ,为中帆公司提供危险化学品运输服务)。位于长沙市望城经济开发区唯罗克路,法定代表人邱四伟,2022 年 1 月 20 日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等。2021 年 4 月 20 日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为丙烷等。2022 年 1 月 26 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等。

(二)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经现场勘查,与刘长和粉店毗邻的 105 号及 107 号店铺严重受损,刘长和粉店与 105 号店铺之间的隔墙整体向北侧倒塌,105 号店铺与 104 号店铺之间的隔墙中间部位向北倒塌,墙上横梁断裂,东部墙体向北严重倾斜;刘长和粉店与 107 号门面之间的隔墙整体向南侧倒塌,107 号门面内部东南角的卫生间墙体向南倒塌,门面搭建夹层全部塌落。刘长和粉店东侧约 18.5m 的化带以内散落大量爆炸散落物,西侧爆炸抛射物碎块散落于室外停车坪、人行道、东三路及对面门店;室外停车场 16 台车辆玻璃及车身油漆不同程度受损。刘长和粉店厨房东北角钢结构楼梯下部摆放 6 个丙烷气瓶,气瓶存放区燃气管顶部位置向下连接有1 个直角阀,阀端有铝质熔融物;沿灶台南侧下方铺设的金属燃气管道上设置 6 个支管,支管分别设置了减压阀及控制阀,通过黄色塑料软管与燃气用具相连,煲汤炉及粉面炉的燃气控制阀处于开启状态(有关现场勘查图片见图 1、2、3、4)。

(三)相关检验检测、鉴定情况

1.丙烷气体成份分析。经检测,从中帆公司现场抽取的气体成份为 C3 烃类组分(体积分数)为 99.6%。

2.丙烷气体加臭剂验证性试验。经检测,对中帆公司现场抽取的气体进行加臭剂验证性试验,未感知到警示性气味,不符合液化石油气标准1(1《液化石油气》(GB11174—2011)…4 要求和试验方法 4.1 液化石油气应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为确保安全使用液化石油气,当液化石油气无臭味或臭味不足时,宜加入具有明显臭味的含硫化合物配制的加臭剂。)

3.气瓶对空排放声音测试试验。经检测,模拟事发当日的环境温度和试验压力,进行气瓶(试验介质为氮气)对空排放声音测试,与事故现场视频监控中的泄漏声音类似。

4.丙烷气瓶瓶体及汇流排泄漏试验及阀门解体鉴定。经检测,事故现场 6 只丙烷气瓶的本体无泄漏。汇流排本体及各焊接部位无泄漏。汇流排连接的 5 只丙烷气瓶的软管与接头压紧处均泄漏(受事发时高温影响,软管及与之连接的接头处密封受损)。除 6 号丙烷气瓶瓶阀外,其他 5 只丙烷气瓶瓶阀压帽内密封“○”型圈均受热融化;部分丙烷气瓶阀门阀芯外壁密封“○”型圈完好、部分受热融化或受热后挤压变形;6 只丙烷气瓶阀门阀芯底部聚四氟乙烯密封垫均受热融化。除 1 号丙烷气瓶安全泄放装置密封垫碳化外,其他 5 只丙烷气瓶的安全泄放装置密封垫完好。

5.三次爆燃(爆炸)当量计算。第一次爆燃当量为 TNT 15g,第二次爆燃的丙烷质量小于第一次爆燃,第三次爆炸当量为 TNT5.421—5.824kg。

(四)其他调查情况

1.事故现场的丙烷气瓶组之间相关管路及配套设施查验情况。刘长和粉店使用的气瓶品种为焊接气瓶,充装介质为丙烷;输气管路系统未经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2(2《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2009)3.1.1 条“承担城镇燃气室内工程和燃气室内配套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与承包范围相应的资质”。3.1.2 条“从事燃气钢质管道焊接的人员必须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书,且应在证书的有效期及合格范围内从事焊接工作。间断焊接时间超过六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合格”。3.1.5 条“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必须按已审定的设计文件实施”。),而是由中帆公司委托焊接作业资质证书过期的彭某自行购买管材、配件等材料安装而成,施工完成后未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3(3不符合《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2009)8.2.1 条“室内燃气管道强度实验的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商业用户及工业企业用户应为引入管阀门至燃具接入管阀门(含阀门)之间的管道(含暗埋或暗封的燃气管道)”。8.3.1 条“严密性实验范围应为引入管阀门至燃具前阀门之间的管道。通气前还应对燃具前阀门至燃具之间的管道进行检查”。8.3.2 条“室内燃气系统的严密性实验应在强度实验合格之后进行”。)。

2.丙烷气体生产、运输、储存、销售有关情况。中帆公司委托岳阳永昌气体有限公司向东莞市九丰能源有限公司(占 90%以上)和金澳(湖北)化工有限公司(约占 10%)购买丙烷,涉事批次丙烷来自于东莞市九丰能源有限公司,为国外进口产品。据质检报告和抽样检测显示,丙烷含量均为 95%以上。岳阳永昌气体有限公司委托岳阳市巡宇货运有限公司将丙烷从上述两家企业运至中帆公司。中帆公司将购买的丙烷先存放在位于长沙市望城区充装站的地埋储罐里(4×50m3),而后再充装至焊接气瓶。分装完成后,租赁中望公司所属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将瓶装丙烷送至长沙华勇青气体有限公司的仓储点或直接送至客户。储点的瓶装丙烷,由中帆公司统一调配,使用 3 台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面包车配送至相应客户。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 年 6 月 1 日 5 时 56 分许,刘长和粉店员工刘某某开门进入店内着手营业前的相关准备工作;5 时 57 分起,刘某某依次打开 2 个丙烷气瓶阀门和 3 个气灶开关,点火烧水和煲汤;6 时 1 分,煲汤灶出现报警声音,并听到“呲呲”泄漏声音,刘某某撤出至店门口;6 时 3 分,厨房区域发生第一次爆燃。爆燃后在瓶口形成了稳定燃烧。6 时 10 分,星沙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消防队员侦查发现丙烷气瓶阀门口有火焰横向喷射,随即撤出。6 时 13 分,消防队员李胜强进入店内进行关电关阀作业,另 2 名队员用开花水枪进行降温掩护。李胜强关闭电源后,在楼梯下方寻找丙烷气瓶阀门时发现气瓶瓶口火焰逐渐回缩,因找不到阀门,回撤至厨房隔断处时,发生第二次爆燃。6 时 27 分,刘长和粉店老板舒丹到场确认阀门位置,随后消防队员李胜强、龙耀瑾等三名消防队员再次进入门店内实施关阀处置。6 时 28分,当李胜强行进至厨房灶台处时,现场发生猛烈爆炸,造成龙耀瑾牺牲,8 名消防救援人员和 5 名群众不同程度受伤。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省、市、县三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应急、消防、公安、卫健等部门快速响应、各司其职、密切协同、高效处置,善后工作稳妥有序。对受伤人员实行“一人一专班、一人一方案”进行救治,最大限度避免了轻伤转重伤、重伤导致死亡的情况发生。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刘长和粉店员工刘某某误操作开启了未与汇流排连接的 2号丙烷气瓶(备用气瓶),造成该气瓶内的丙烷直接对空排放,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到煲汤灶火源引发第一次爆燃。第一次爆燃后,丙烷气瓶存放区处于高温环境,丙烷气瓶安全阀自动开启,释放出少量丙烷气体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丙烷气瓶存放区四周金属围挡物等表面高温发生第二次爆燃。第二次爆燃后,丙烷气瓶继续泄漏大量丙烷气体并大面积扩散,在高位置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团,遇厨房阁楼木板未熄灭的火星等火源发生第三次爆炸,造成人员伤亡。

(二)间接原因

1.中帆公司明知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不能将丙烷作为餐饮10场所燃料使用的情况下4,2014 年以来长期违法向餐饮行业供应瓶装丙烷。

2.中帆公司供应的丙烷未加入加臭剂,不符合标准要求,导致燃气泄漏后现场人员无法感知并采取防范措施。

3.丙烷气瓶不符合民用燃气使用要求5(《液化石油气》(GB11174—2011)规定:餐饮场所供气应当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执行《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2006)),其阀门带有可方便操作的手轮,且具备自闭功能。)。涉事丙烷气瓶为工业用气瓶,需要专用扳手启闭,紧急情况下消防人员无法及时关闭阀门。

4.刘长和粉店丙烷气瓶存储区不符合民用燃气安全要求6(《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7.0.10 条规定:瓶组间采用自然通风时,每个自然间应设2 个连通室外的下通风式百叶窗,瓶组间通风口的总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 3%。通风口下沿距室内地坪宜小于 0.2m。当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时,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并应采用防爆轴流风机。8.0.5条规定:Ⅲ类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可将瓶库设置在除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及裙房外的与建筑物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丙烷气瓶未设置在单层专用房间;气瓶间通风不良,未设置机械排风、送风系统,门窗未按要求向外开,导致丙烷泄漏后无法有效扩散,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

5.安全管理和培训教育不到位。中帆公司、刘长和粉店等单位均未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安全培训教育,致使相关从业人员不熟悉安全操作规程,不具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6.刘长和粉店未依法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8.0.6 条规定:瓶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应配置液化石油气泄漏报警装置……。),丙烷泄漏后无法报警。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有关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刘长和粉店

违规使用不符合要求的丙烷气体作为民用燃料。未制定燃气相关设施设备的操作规程及安全管理制度。丙烷气瓶存放区随意增设备用气瓶。未按要求安装并正常使用燃气报警器。未组织员工开展燃气安全使用及应急处置培训,员工安全防范意识淡薄。

(二)中帆公司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向多家餐饮门店大量销售不符合燃气标准的瓶装丙烷。明知刘长和粉店等餐饮门店不具备安装、使用、储存丙烷气体的条件和安全要求,安排无供气设施专业设计资质、施工资质的人员进行施工,导致供气设施在严重安全隐患。未按照要求对餐饮门店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致使相关从业人员不清楚备用丙烷气瓶的放置位置,不熟悉用气的安全操作规程,不具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未督促餐饮门店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防爆排气扇、防爆灯、防爆开关等安全设施。使用不具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车辆和人员非法运送丙烷。未依法配备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证的技术负责人。

(三)湘点公司

未准确掌握丙烷安全特性的情况下,推荐加盟店使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丙烷作为燃料使用。未对加盟门店进行统一的安全管理培训,导致多家加盟店存在类似安全隐患。

(四)华勇青公司

华勇青公司违规将仓库出租给中帆公司存放丙烷气瓶。未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五必查”制度,放任中帆公司使用无相关资质车辆和人员运输丙烷。

(五)中望公司

与中帆公司签订危险货物委托运输协议的情况下为其提供危险货物运输服务。

五、有关党委政府以及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长沙县

1.星沙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属地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力,燃气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力度不够,组织开展燃气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不深入。对辖区安全生产特别是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的有效性、针对性不强。

2.长沙县城市管理局

对燃气领域的日常安全监管不力,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不深入,未能及时发现餐饮场所使用不合格燃气的安全隐患。组织开展燃气行业从业人员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存在漏洞。

3.长沙县市场监管局

在县政府、县安委多次明确要求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中小餐饮行业安全监管并督促燃气隐患整改的情况下8(8 根据 2019 年 4 月 24 日中共长沙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知(长县办[2019]69 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是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等工作。2019 年11 月 12 日原县长张作林主持召开长沙县城镇燃气行业管理工作调度会议,明确“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燃气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计量监管和压力燃气、压力管道以及燃气流通环节的商品质量和经营市场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充装和生产、销售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2020 年《长沙县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工作方案》、2021年《长沙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2022 年 3 月 11 日长沙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长沙县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组建方案》等文件,都明确“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等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小型餐饮经营企业做好燃气隐患整改工作。”),未按要求认真部署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未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科室。

4.长沙县委、县政府

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不够深入,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够认真,未有效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部门联合执法、隐患排查工作机制作用发挥不够明显。开展燃气行业“打非治违”存在盲区。对相关部门履职不力、监管缺失的问题失管失察。

(二)望城区

1.望城区应急管理局(含原望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未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工作,对原长沙市住建委 2014 年 12 月函告中帆公司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违规向餐饮行业供应丙烷的问题未引起高度重视,未及时协调、督促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未督促中帆公司停止向餐饮行业供应丙烷。

2.望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组织开展燃气领域“打非治违”工作不力,未依法查处中帆公司长期向餐饮行业供应丙烷的违法行为。

3.望城区委、区政府

对中帆公司非法经营燃气的行为以及相关监管部门履职不力、监管缺失的问题失管失察。

(三)开福区

1.开福区交通运输局

对中帆公司租用长沙华勇青气体有限公司仓库并使用无相关资质车辆运输丙烷的违法行为查处不力。未认真督促指导华勇青气体有限公司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五必查”9(《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19 年第 29 号第二十八条 装货人应当在充装或者装载货物前查验以下事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装或者装载:1.车辆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和营运证;2.驾驶人、押运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资质证件;3.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4.所充装或者装载的危险货物是否与危险货物运单载明的事项相一致;5.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满足可移动罐柜导则、罐箱适用代码的要求。充装或者装载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或者危险废物时,还应当查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单证报告。)制度。

2.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福大队

未依法查处中帆公司使用无相关资质车辆运送丙烷的违法行为。未指导督促华勇青气体有限公司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五必查”制度。

(四)长沙市直有关部门

1.长沙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含开福执法大队、危货

运输执法大队)

对中帆公司使用无资质车辆运送丙烷的违法行为执法不力。

2.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对中帆公司非法使用无资质车辆在长沙市内运送丙烷的违法行为漏管失控。

3.长沙市住建行政执法局

一是依法查处不力。2014 年 12 月,长沙县住建局对中帆公司销售丙烷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2015 年 3 月,长沙市燃气热力管理局来函要求对中帆公司向两家饭店供应丙烷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该局以无相应法律条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为由暂缓立案,也未依法进行查处10(《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长沙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无燃气经营资质证书经营、供应燃气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认为长沙县住建局的行政处罚存在问题,导致基层执法无所适从。二是燃气领域“打非治违”不力。向中帆公司下达整改通知书后未继续跟进落实,以约谈代替执法。对中帆公司 2014 年以来存在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未与市燃气热力管理局联动打击,导致中帆公司违法行为长期存在,丙烷用户由2015年3月的6家餐饮门店持续扩张至2022年的 494 家。三是监管执法档案管理混乱,相关执法档案缺失,公文处理不规范。无法提供有关执法会议记录、情况报告、领导批示等完整资料。会同市燃气热力管理局对中帆公司共同下达的《行政执法意见书》连本单位红头都错印成“长沙市住建行政管理局”。

4.原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一是对燃气领域违法问题视而不见。2014 年 12 月长沙县住建局,2015 年 4 月,2016 年 6 月、10 月长沙市燃气热力管理局,2015 年 5 月 21 日长沙市住建行政执法局 3 家单位先后 5 次向其书面汇报中帆公司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燃气经营行为,并提请尽快明确监管责任单位和职责,既未引起足够警醒和重视,也未报告市委市政府。二是燃气行业监管失职失责。在下属单位多次请示理顺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下不闻不问。对中帆公司违法行为态度含糊、立场不坚定,未依法依规组织坚决查处11(1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十五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导致中帆公司违法行为长期存在。三是协调联动相关单位“打非治违”不力。2014 年 12 月发现中帆公司非法供应丙烷作为餐饮燃气的违法行为后,只是给原望城区安监局发函,未协调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安监、市场监管等部门研究部署,未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四是以不存在的燃气目录为由不作为。对 2014 年以来中帆公司多次提出为其从事丙烷经营活动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咨询事项,明知丙烷有市场需求,已陆续涌入燃气市场的实情,未开展专项研究论证,积极回应经营主体的呼声,而是以丙烷气体不在燃气气源供应目录12(12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情况的说明函: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未要求发布城镇燃气目录,国家及我省没有发布过目录,有关城镇燃气管理按照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执行。)之内为理由,搪塞应付中帆公司的办证咨询。五是对下属单位执法不力的问题失管失察。对所辖的长沙市住建行政执法局误读法律条文、执法宽松软、履职不力、监管缺失的问题失管失察。

5.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一是未能坚决扛起行业监管职责。2018 年 1 月,燃气监管职责从长沙市住建局划转至长沙市城管局。2019 年 9 月天心区城管局执法发现中帆公司违法销售丙烷问题后,专函请示长沙市城管局明确丙烷是否属于燃气范畴。长沙市城管局明知燃气监管属于本部门法定职责13(13 根据 2018 年 1 月 18 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8〕8 号),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承担的桥梁隧道、燃气热力等管理职责、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划转至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调整后的市级城市管理和执法部门职责有,负责城市燃气热力的管理等。《长沙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接受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负责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和公安消防、技术监督、规划、工商行政、价格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二十一条从事燃气生产、运输、储存、输配、充装、供应以及燃气器具安装、络修的人员,必须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管理部门组织的统一培训,并取得统一颁发的相应证书后,方可上岗。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暂扣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销售未经认定合格的新型气体燃料的……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燃气经营资质证书经营、供应燃气的;无资质证书从事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第四十七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燃气是指供生活、生产等使用的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天然气等气体燃料(不含沼气)的总称。(二)燃气经营企业是指从事燃气生产、运输、储存、输配、充装、供应的企业。(三)燃气设施是指生产、运输、储存、输配、充装、供应燃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四)燃气器具包括家用燃气灶具、公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器、燃气沸水器、燃气取暖器具、燃气空调机、燃气计量器具、钢瓶、调压器等。),不担当作为,不正视问题,却向长沙市应急局去函表明,“如可以作为燃料用途,因为其并未非燃气经营企业,燃气主管部门不会对其进行监管,所以请…(市安委办)明确安全监管部门,避免形成监管盲区”,推卸自身职责,未落实“管合法必须管非法”的要求,致使长沙市燃气行业长期存在漏管失控的问题。二是燃气领域“打非治违”不力。2019 年 10 月,收到长沙市应急局复函后,未依据相关规定对中帆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2021 年湖北十堰市“6•13”燃气爆炸事故后,未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开展燃气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走过场,致使燃气领域顽瘴痼疾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纠治,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6.长沙市应急管理局(含原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不力。2014 年 12 月,原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望城区安监局发出《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违规经营非燃气作为餐饮场所燃料安全隐患的函》并抄送了原长沙市安监局,作为危险化学品综合管理部门,没有跟踪督促落实。2019 年 9 月,市城管局对中帆公司违法向餐饮门店供应丙烷的问题向市应急局去函,要求市应急局明确安全监管部门。2019 年 10 月,市应急局向市城管局的复函态度不明确,表述不严谨、不审慎,造成相关各方解读存在歧义,中帆公司以此作为继续向餐饮门店违法提供丙烷的“挡箭牌”。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1.舒丹,刘长和粉店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于2022 年 6 月 7 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邹云兰,刘长和粉店合伙人,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于 2022年 6 月 15 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 月 9 日被取保候审。

3.周丹,长沙中帆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2022 年 7 月 8 日经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长沙县看守所。

4.卢宇,中帆公司业务员,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2022 年 7月 8 日经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长沙县看守所。

(二)对有关企业人员的处理建议

1.童展芳(华勇青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淑华(华勇青公司实际负责人),为中帆公司瓶装丙烷提供储存仓库,建议长沙市应急管理部门、长沙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

2.杨素芳(湘点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长林(湘点公司实际负责人),建议由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3.邱四伟,中望公司法定代表人,建议由长沙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

(三)对有关企业的处理建议

1.刘长和粉店。建议由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2.中帆公司。建议由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长沙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

3.华永青公司。建议由长沙市应急管理部门、长沙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

4.湘点公司。建议由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5.中望公司。建议由长沙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

(四)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长沙县

1.王能武,中共党员,2021 年 5 月至今任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工作。燃气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和“打非治违”力度不够,未有效督促指导检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诫勉处理。

2.石争,中共党员,2021 年 7 月至 2022 年 7 月任星沙街道党工委书记,主持党工委全面工作。未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研究部署推动落实辖区燃气行业隐患排查和“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对此负有领导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3.刘志伟,中共党员,2021 年 5 月至今任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食品消费综合监督管理科、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等科室。履行餐饮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力,导致涉案门店的燃气安全隐患未被及时发现。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4.陈自力,中共党员,2021 年 4 月至今任长沙县城市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负责城镇燃气管理工作。对燃气行业安全日常管理不力,对餐饮场所使用不合格燃气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够深入。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5.彭正球,中共党员,2021 年 8 月至今任长沙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分管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县燃气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不够彻底,对县市监局开展餐饮行业燃气安全隐患排查不力的问题失管失察。对此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诫勉处理。

望城区

6.张继峰,中共党员,2019 年 3 月至今任望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燃气热力事务中心主任,主持中心全面工作。未落实燃气领域“打非治违”和“管合法必须管非法”工作要求,未依法组织查处燃气领域违法行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诫勉处理。

7.杨文广,中共党员,2021 年 2 月任望城区应急管理局一级主任科员。2014 年至 2021 年分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期间,明知中帆公司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向餐饮行业违法销售丙烷,未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此负有领导责任,杨文广还存在其他违纪行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开福区

8.肖志宇,中共党员,2021 年 12 月至今任开福区交通运输局安全监督科科长,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中帆公司使用无资质车辆、无资质驾驶人员、无押送人员从开福区华勇青公司仓库非法运输丙烷的源头监管不力。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处理。

9.周鹏昆,2021 年 11 月至今任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福交警大队六中队中队长,负责路面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未发现和依法查处中帆公司使用无资质车辆、无资质驾驶人员、无押送人员运送丙烷的违法行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处理。

长沙市

10.张昊,中共党员,2020 年 5 月至今任长沙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危货运输执法大队大队长,负责市级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安全执法检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路面检查、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源头执法检查。对中帆公司长期使用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和人员在长沙市内跨区运送丙烷的违法行为从未进行查处。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处理。

11.赵会华,中共党员,2019 年 1 月至 2020 年 4 月任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党组成员,2020 年 4 月至今任该局二级调研员。2019 年 7 月至 2020 年 12 月,分管燃气热力处,该处负责全市燃气热力行业安全监管;2021 年 1 月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和燃气相关工作。明知燃气监管属于城管部门法定职责,明知中帆公司未取得燃气经营资质向餐饮行业供应丙烷的违法行为,还两次帮助中帆公司逃避行政处罚。组织开展燃气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走过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赵会华还存在其他违纪行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调整其退休待遇。

12.邓鹏宇,中共党员,2019 年 1 月至今任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市城管局未按照法定职责和“管合法必须管非法”的要求,查处中帆公司无证向餐饮行业销售丙烷作为燃气使用的违法行为。对此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诫勉处理。

13.尹端阳,中共党员,2011 年 12 月至 2021 年 8 月任长沙市住建行政执法局党总支书记,主持局党总支全面工作,2021年 8 月退休。对中帆公司未取得燃气经营资质向餐饮行业供应丙烷的违法行为查处打击不力。对此负直接责任,尹端阳还存在其他违纪行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胡自文,中共党员,2012 年 6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长沙市住建行政执法局党总支委员、副局长,分管执法监督工作,2021年 10 月退休。对本局出具的行政执法意见未予落实。对此负直接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5.刘晓军,中共党员,2012 年 2 月至 2021 年 4 月任长沙市住建行政执法局局长,主持行政全面工作。市住建执法局没有在中帆公司无证向餐饮门店销售丙烷作为燃气使用的初期阶段,对其违法行为予以坚决打击,且执法权下放后未将该公司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单位。对此负领导责任,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处理。

16.叶云松,中共党员,2015 年 4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原市住建委燃气处处长,2018 年 6 月至 2019 年 7 月任市城管局燃气热力管理处处长,2019 年 7 月至 2021 年 8 月任市城管局督查督办处处长,2021 年 8 月至今任市城管局四级调研员。对市燃气热力局向市住建委报告中帆公司违法行为并请求明确日常监管单位的书面请示,未进一步跟踪落实。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7.王硕成,中共党员,2015 年 9 月至 2019 年 5 月任原市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2019 年 5 月任市应急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2019 年 12 月至今任市应急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一级主任科员。明知中帆公司未取得燃气经营资质向餐饮行业供应丙烷的违法行为,未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负责市应急管理局向市城管局复函一事过程中,错误界定对丙烷作为燃料使用没有禁止性规定,导致中帆公司凭借此函长期规避监管。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王硕成还存在其他违纪行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免去现职。

18.梁明孝,中共党员,2019 年 6 月任长沙市应急管理局二级调研员,分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2022 年 3 月退休。对市应急局复函市城管局一事审核把关不严,导致中帆公司凭借此函长期规避监管。对此负有领导责任,梁明孝还存在其他违纪行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五)其他处理建议

建议长沙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应急局,长沙县委、县政府,望城区委、区政府分别向长沙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深刻认识抓好安全生产特别是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真吸取事故的惨痛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规范、廉洁执法,强化安全生产领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肃查处监管执法和行政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彻底斩断非法利益链条。

二要严厉打击燃气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措施”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管合法必须管非法”的原则,组织开展燃气领域生产、经营、储存、充装、运输、使用各环节“打非治违”。严禁销售未经国家或者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合格的新型气体燃料,严禁餐饮经营场所直接使用工业用丙烷等不符合燃气要求的气体燃料。燃气主管部门要坚决纠正“只管合法不管非法”的错误思想,强化依法行政意识,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未经许可将丙烷等用作燃气的非法违法行为。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加强检查督促,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负责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移送处理并跟踪督促。

三要深入开展燃气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住建、城管、商务、交通、应急、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集中开展燃气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要紧盯公共场所,对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商住混合体、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学校、医院等进行全面排查,紧盯关键环节,严厉打击违规充装、居民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非法储存点和“黑气瓶”“黑燃气”以及燃气灶具、燃气报警器生产销售的“地下市场”等。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确保其正常使用。要认真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五必查”联合整治行动,督促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从源头有效遏制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非法违法行为。

四要健全完善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机制。住建、城管、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应急、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 号)要求,进一步理顺餐饮场所燃料安全管理职责,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对管理混乱、违法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依法依规严格执法并实施联合惩戒。强化跨区域执法协作,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运输和经营。要持之以恒加强燃气安全教育,切实增强社会公众的燃气安全意识。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属地管理作用,严格落实“三级包保”责任制和网格化管理,对存在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气瓶、调压阀、连接管、燃烧器具、报警设施以及软管过长、穿墙、热水加热气瓶、气瓶与灶具距离不足等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治。

五要着力提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建设,强化全灾种、大应急指挥员专业培训,发挥专家团队作用。在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中,要强化现场风险评估,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警戒区域,情况复杂时,必须扩大警戒范围,“泄爆口”附近严禁站人,坚决防范次生事故发生。同时,要着力推动应急救援通用性装备的研发配备力度。结合应急救援工作实际需要,突出“高、低、大、化”等特定场所,研发应急救援实用性装备。在特殊环境中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时,要借鉴其他领域先进装备器材,使用红外气体检测仪实现遥测或手持式气体检测仪检测,确保处置作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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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局中局”综合整理: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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